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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再探路

2012年10月26日 10:41 本文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 评论(0 单页阅读
   法律对于反腐仅是制度支援,应与道德、舆论等手段有机地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跳出 “兴亡周期率”

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形式

  变异的公权力在纵容或放任的条件下很可能走向腐败,甚至腐败犯罪。并非每一种权力都必然会发生腐败,权力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形式。

  权力腐败是指权力职能的蜕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腐败概念是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异化现象。狭义的权力腐败概念仅是指,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异化现象。

  权力腐败具有以下特征:(1)它主要与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它也与群体行为、组织行为或国家行为相联系;(2)权力成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商品;(3)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消除;(4)其行为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

  腐败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形式,也称职务犯罪。它指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由此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而且也侵害了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按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腐败犯罪除了具有权力腐败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这些特点:(1)腐败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2)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管理职能、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公共职务和公共权力的纯洁性,触犯了刑律;(3)客观上有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有少量的过失,其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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