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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了吗
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应当着重于在初次分配领域建立公平机制和秩序正义;同时改善再分配,使之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再分配手段对收入调节产生了逆向效应
按照《年鉴》的统计口径,城镇家庭全部年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障性收入)之和,即要素收入与转移性收入之和。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家庭全部年收入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后的收入。其中,要素收入属于初次分配范畴,转移性收入、可支配收入属于再分配或者包括了再分配因素所形成的收入。对收入分配权重进行比较,城镇家庭全部年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权重却呈现高度的一致性;从绝对量上看,经过再分配后,高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见表2、表3)。这表明,再分配未能缩小收入差距,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差距。
进一步考察收入分配的结构特征,可以看到,城镇居民家庭全部年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呈逆向趋势:各收入组全部年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差额占全部年收入的比重(税费负担率),随收入水平的上升呈下降趋势(见图2)。这在五个收入组的两端最具典型性:低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比全部年收入少3288元,税费负担率为10.3%;高收入组减少1.1785万元,税费负担率仅为8.9%。这一状况反映了,税收、社保供款等再分配手段对收入调节产生了逆向效应。
在农村,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与家庭收入等级的排列正相关,其中,高收入家庭获得42%的份额,低收入家庭仅获得8.8%的份额,高收入家庭人均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是低收入家庭的4.8倍。转移性收入对于降低农村居民总收入的差距仅有微弱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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