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式提拔”缘何频遭质疑

- 2012年4月8日,2012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合肥工业大学考点,考生步出考场。
地方诉求、创新冲动及人事监督
一些评论质疑,“火箭式提拔”是否是向“文革”时期的“火箭式干部”回归?这种认识更多地是担忧可能会损害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已经获得社会高度认同的公共组织治理和公务员管理的基本规范。具体而言,部分地方“火箭式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管理方式,很有可能破坏公务员制度中已经确立的法制性、功绩制、资格任用制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等,从而最终影响公共组织法制化和效率化的发展进程。
然而,中国部分地方的公共组织任用管理中出现的“火箭式提拔”现象,还有很多复杂深刻的现实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
第一,发生“火箭式提拔”现象,可能出于部分地方急切保有公共组织领导人才的强烈焦虑。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些基层,吸纳人才的诱因严重不足。当地的组织人事管理者和决策者,强烈意识到了人才对创造公共组织绩效和地方发展的必要性、紧迫性,很有可能将所掌握的人事管理权限投放到了人才竞争之中,以“快速晋升”为诱因,吸引“晋升需求”动机非常强烈的人才到当地公共组织工作,使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基层能够保有人才。不过,这种方式能否使这些地方长期保有优秀人才,还需要追踪观察。
第二,发生“火箭式提拔”现象,还可能出于对公务员任用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的动机。也就是说,部分地方的公共组织在相关政策或上级方针等的诱导、指导、认可、默许之下,出于强烈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动机,产生了部分突破现行制度规制的“破格”提拔现象。“干部年轻化”“特别需要”“特别优秀”“选调生培养”等这些相关人事行政政策或方针,都为地方的这些改革创造了合理、合法的改革理由和创新契机。当然,这里也有允许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先行先试、大胆试错的30年基本改革经验和发展方式的延续。
不过,实验式改革模式与法治国家建设如何协调发展,也是思考中国未来发展方式的关键。
发生“火箭式提拔”现象,可能还与人事监督功能的不全有关。本来,包括领导干部任用管理在内的人事行政制度及管理非常严格而严密,还被置于组织人事部门、上级机关、权力机关等的制度性监督之下,而且,如何加强人事监督同时还是中国《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但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火箭式提拔”现象的认知和理解,与公共组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这种偏差之中,要拷问的是,有关人事监督的专职部门和权力机关是否很好地发挥了制度守望者的基本职能,是否向作为公共事务终极监督者的公众作出了充分的回应。
的确,要对“火箭式提拔”现象做出准确的价值判断,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实证研究,从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逐一厘清问题的实质。但无论如何,公共组织的任用管理总是被置于严格的法律等制度性规范之下的,其价值判断的标准首先是合法性和合规性基准。由此则可以保证公共组织人事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最终保证公共组织内部运行效率的达成和对外公信力的获取。
如果任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因规定的笼统而可操作性低下,当发现合法和合规的公务员任用管理出现了合理性的缺失、不足时,我们可以做的,不应该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和“创新”,而是应该寻求组织内外的改革共识,努力将合理性要件纳入到新一轮的制度设计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业已建立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巩固和完善,真正克服国内制度的脆弱以及制度实施中的困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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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甄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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