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式提拔”缘何频遭质疑
国内制度与改革动机
制度欠缺、脆弱以及既有制度与实际运行分离的问题,是中国国家管理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也是当前中国公共行政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当然,这些特征在其他国家也或多或少存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表现的尤为显著。
那么,克服这两大问题,需要巩固中国现存的现代公务员制度,使其构筑得更加坚固,而不是经常性地在制度运行中“突破”和“创新”现有制度。这一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在中国,公共组织内部的任用管理都具有浓厚的政治化特征,破解“火箭式提拔”现象,还需要通过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型,以与当前中国社会的急速发展变化相适应。
第一,通过制定更多而缜密的规范公务员管理和保护公务员权利的法律,巩固中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颁布和实施之后,中国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定和相关细则,加上此前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等,都推动了中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和系统化。但是,这些配套规定多是在公务员法授权之下,是基于委任立法的方式,由中央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制定的“行政规则”,被视为保证公共组织高效运行的内部准则,因而使部分地方敢于“突破”“创新”现行制度。要确保制度的有效性、缩小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需要通过人大制定细化了的领导干部任用管理等相关法律,进一步接近中国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政府运行“法定化”的行政改革目标,同时促进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
第二,通过建构中央与地方不同的公务员任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地方“突破”“创新”现行制度的诉求和冲动中表露出的一些地方“实情”“需要”,与中国的超大型国家的现实和基本特征相关,保持绝对统一的国内制度越发困难,这是中国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出发点。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和克服这一课题,仅就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管理而言,可能需要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足够的建构地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权限,以适合不同地方的“实情”。也就是,允许地方建立与中央层面的公务员管理不同的任用管理体系,并使其置于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之下,以实现有效管理地方的任用制度改革活动,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使地方的制度创新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当然,其前提是实施地方自治,通过充分的地方民主来保证和控制地方公共组织,不能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突破”“创新”已经“创新”了的制度。
这里提到的,无论是追求“法定化”目标的公务员任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构,还是以建立地方自治为前提的公务员管理的分权改革,都具有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内涵,这是中国早已确立的国家发展原则。当然,这同现今和以往的传统统治方式相比,确实是一场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只能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
中国上个世纪80年代启动的旨在建构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活动,包含了基于功绩制、资格任用制原则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提升公共组织效率,成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工业化的实际动机。同时,中国当时提出的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实际上还包含了将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修正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国家管理模式,这包含着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动机。
今天,中国近年来的急速发展,社会意识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如果要启动新一轮旨在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或许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动机应该更加实际、更加强烈。 ■
白智立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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