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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如何避免不问不责

2012年12月05日 10:09 本文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 评论(0 单页阅读
   问责制仍存有问责主体单一、问责程序随意、免职官员复出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问责效能的发挥

优化问责方式

  将问责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推进“公平与公开、同体与异体、问责与责问”的有机结合,形成问责合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与公正有机结合。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问责”,保证民众的知情权,才能使官员行为受到公开监督,消除问责过程中的敷衍塞责等“潜规则”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才能更加负责任。比如,逐步完善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全方位地公开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的目的是实现公正问责,即根据调查事实判定具体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但不能判定其承担超越其职责的责任。如按照《暂行规定》条款,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追究责任。但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重大问题均需集体讨论、决定。如何追究“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做到公正处理,不断提升执政公信力。

  同体与异体的有机结合。中国问责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同体问责”。这种以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由于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缺乏透明度,公正性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质疑。

  必须创造条件,推进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首先,应明确人大提出质询案的制度和程序,要求官员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其次,拓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再次,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推动对问责事件的查处和对失职渎职官员的责任追究。如近期由网络揭发出来的“表哥”“房叔”等事件,就体现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有机结合的良好效果。

  问责与责问的有机结合。问责制主要是对决策失误者的合理惩处,也是对重大恶性事件、恶性结果所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明确交代。对社会恶性事件发生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和管理失衡的现象,问责制往往关注不够。问责侧重的是处理事情的结果,只有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启动问责程序。为弥补问责机制事后处理的不足,需要加大责问的力度。对决策即将发生失误或正在发生的失误,进行及时责问。通过责问,达到认识错误,纠正偏差,进而避免重大失误引起的重大损失和特大恶性事件。问责是审定职权、查勘功过、计量得失,找出责任人,严厉惩治,侧重结果;责问则是分析原因、审定规章、查缺补失,侧重过程;问责旨在挽回影响,回应民意;责问旨在完善体制,形成规范的权力运用体系。

  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与专家指导、民意回应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系统性、知识性和创造性的要求来展开,增强对人民群众需求的回应,形成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才能真正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

  作者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比较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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