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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使环保法好看又好用

2012年12月07日 10:16 本文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 评论(0 单页阅读
   需要在修订的环保法中,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制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三大制度措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按日计罚等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被拿掉了”,是许多长期关注污染控制领域专家和实践者看到环保法修正草案发出的第一个惊叹,他们对此无法理解。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了排污者应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和具体的监测方案与达标的标准等,是排污者的守法文件,是执法部门执法的依据。

  可以说,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使用的控制污染的基本制度。目前,中国的污染源很难实现连续稳定达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污染源缺乏统一明确的守法文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时缺乏法律文件作为载体。对于“超标、超总量违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促进污染源“连续达标”排放,提高排污削减的确定性,引入市场机制激励减排,实现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的关键制度,应该纳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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