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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丝带之余的社会补偿

2012年12月18日 10:35 本文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 评论(0 单页阅读
   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社会补偿机制和保险机制,不仅是在探索解决当下艾滋病领域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路径,也可以为中国未来系统性应对大规模公共卫生危机积累经验

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输血保险制度可以合理地分摊输血风险,让所有投保人一起承担可能发生的输血后感染所造成的沉重负担。国务院已于2010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中国当前艾滋病流行及防控形势,从四方面提出17项要求部署艾滋病防控工作,其中明确提到:“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具体操作可由受血者、医院和供血单位按照适当比例,分别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金参加保险。如果受血者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以及其他规定的疾病),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也会充分发挥对采、供和输血等医疗单位的监督职能,这样也有利于降低医疗单位的出错概率。同时,输血染病者也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为此,需要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申请建立新的保险品种。这类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建立此类保险品种时可将感染丙肝之类传染性疾病一并包括在内。

  正是基于后工业化时代“危险责任”的理论,我们提出了上述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供各利害相关方和政府决策部门参考。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面对现代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尤其是公共卫生风险。应对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事前和事中的程序,尽力控制这种风险的产生;另一种,就是在风险一旦不幸发生时,如何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对受害者予以补偿。建立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社会补偿机制和保险机制,不仅是在探索解决当下艾滋病领域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路径,也可以为中国未来系统性应对大规模公共卫生危机积累经验。 ■

  贾平为法律和公共政策学者,律师;邱仁宗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伦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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