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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农民工市民化的权利障碍

2012年12月10日 10:10 本文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 评论(0 单页阅读
   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来自三个方面的权利缺失。一是作为城镇居民的权利缺失,二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缺失,三是土地财产权利制度的缺失

以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是定居城市,定居的前提是有一份稳定的城市工作。但迄今为止,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就业不稳定。在浙江的调研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每人每年换工作0.45次,很少有农民工能够在同一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比例很低。大量报酬低廉、“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民工的存在,构成了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既使企业缺乏提升员工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动机,也使农民工更加看不到职业发展的前景,选择离开所在企业时更加义无反顾,如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在当前劳动力供求关系已发生重大转变、地区性和季节性招工难已经成为常态的大背景下,促进企业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举多得,不仅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从而实现市民化,也有利于企业员工素质的提升从而增强企业在更高层次上的竞争力,还有利于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从而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具体做法,可从鼓励农民工加入企业工会、在此基础上引进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和第三方协调机制等方面着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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