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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刍议

2013年05月15日 09:59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构建涵盖所有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金”

建立国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法律和中国养老保险的基本性质,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蓝本建立国民基础养老金,将所有劳动者纳入这一体系,建立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社会保险税作为这一支柱的资金来源。

  美国的联邦社保基金、英国国民保险基金均为普适的基础养老金,可以作为中国国民基础养老金的参照。

  美国通过工薪税筹集联邦社保基金,独立于国库,采取完全独立于财政收入的投资管理模式,即由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征收对象覆盖所有公私营部门雇员,雇主和雇员按工资的6.2%分别缴纳,合计12.4%。

  英国的国民保险基金覆盖面与美国相同,根据物价指数和平均工资水平相挂钩予以调整,所有公私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费用标准比例全部一致,从2012财年起,雇员缴纳工资的12%,雇主缴纳13.8%,合计为25.8%。

  除英美两国外,OECD各国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以雇员的工薪收入筹集养老保险专门基金,专款专用。为提高行政效率,许多国家将征缴社会保障基金与征税结合在一起,且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攀升,其收、支逐步成为财政收、支的第一大项。据OECD统计,各成员国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比重1965年仅为18.1%,1985年上升到23.4%,1995年达26.3%,2009年的最新数据为27.2%。以OECD成员国、长期占据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前三甲的美、日、德三国为例,社会保障供款占税收总额的比重1965年分别为13.3%、21.8%、26.8%, 2009年分别增加到了27.2%、40.9%、38.7%,其中,日本的增幅最大,主要是日本社会加速老龄化所致。

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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