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务员职业年金配套来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
《社会保险法》作为中国社会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并没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的立法理念,进一步固化了“碎片化”的养老制度,如《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就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中国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群体一直在尽缴费义务的范围之外,退休后却领取比一般企业职工高得多的养老金,很容易引起大众的诟病。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实行制度并轨的呼声已经持续很多年了,改革一直未有明显进展,一个重要原因正如同李克强总理所说: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后,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是“割自己的肉”。为了真正推动养老金制度走向国民基础养老金的改革,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的总体退休待遇不降低应当是改革得以推行下去的基本保障,惟有如此,方可推动“壮士断腕”般的养老金并轨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从在职和新入职者入手推行改革,已退休人员待遇不降低。
中国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弥补改革后待遇降低的部分,例如,建立类似美国加州公务员基金那样的“公务员年金”或“职业年金”,以确保现有公务员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加州公务员养老金是美国最大的公务员养老金、世界第三大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费,基金采用信托的形式投资运营。截至2012年底,该基金的参与者包括160万名加州的各级各类公务员(州、市、县政府雇员以及学校的非教师雇员),总资产超过2550亿美元,其中,投资国际、国内股票的比例达三分之二以上。
很多国家也经历了公务员经过长期并轨才逐步进入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美国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一直到1983年公务员才完全纳入该体系。
有国外成熟的制度经验可资借鉴,中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尽快制定公务员参保“路线图”,以实现社保制度领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为此,建立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配套制度,应当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