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丝带之余的社会补偿

- 2011年12月1日,在山西太原街头,山西医科大学心愿爱心社“关艾联盟”的志愿者们扮演艾滋病患者,向过往的民众索取拥抱,通过该项活动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
【财新《中国改革》】(特约作者 贾平 邱仁宗)如何应对经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交叉感染肝炎病毒,包括丙肝和乙肝)的问题及其挑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艾滋病和公共卫生领域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根据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对中国艾滋病疫情的评估,截至2011年底,中国约有78万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经卖血和输血导致感染的感染者约占6.6%。按中国卫生部公布感染者数字和经血液感染比例推算,这两类人群估计数字约在5.148万人左右,但学者们估计的实际人数则要高于此。
以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为例,挑战显然不仅仅存在于医疗或者公共卫生范围之内;诉讼与赔偿、人权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频繁上访与维稳,都成为相关问题。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问题在过去十余年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具体应对时行为简单粗暴并缺少透明度,长久以来在国内外引发各种关注与负面评论,(地方)政府的形象乃至国际关系亦受到影响。2003年,当中国首次获得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的资助时,该项目的受助目标群体,就是以河南为中心的经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和病人。
复杂的疾病传播链条、广阔的分布地域、庞大的受影响人群和多元的利害相关方、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而产生的损害扩大和社会不满以及随之而来的高度的社会和政治敏感性,都使得经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问题的处理成为一块不折不扣的“烫手山芋”。多年以来,虽然时有呼声,但这一问题基本上受到冷遇和压制。
既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造成巨大维稳负担,并影响到中国国际形象;只有直面挑战,问题才有可能获得真正解决。那么,如何在千头万绪中找到解决之道呢?2010年以来,一个由伦理学者、法学者、律师和医学界人士组成的专家小组对输血感染艾滋病社会补偿问题做了长时间的梳理和研究,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和征询输血感染者群体意见的基础上,克服重重困难,提出了一整套解决问题的框架方案,并于2012年形成两份政协提案。 本文将对该方案做一全面的解读和介绍。
我们认为,探索建立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社会补偿机制(以下简称社会补偿机制)和相应的保险机制,不失为一条有效的路径。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社会化
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都规定了血液问题的赔偿责任。但是,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有少数受害者通过法律诉讼或经调解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得到地方政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上的补偿,但是,落实政策中的区域不平衡以及绝大多数的棘手案例并未被法院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因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而被判败诉),导致受害者强烈不满,进而采取上访甚至更为极端的做法。一些民间组织调查显示,在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中,有59.4%的人要求血站或医院赔偿,73.6%的人去法院提出法律诉讼,但大多数人没有成功。于是,99.1%的人采取上访;在上访过程中,有的人受到执法人员干预,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鉴于法律诉讼程序往往过于冗长,并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一种“非诉讼”的社会补偿解决方案,在社会支持下由政府建立专项赔偿或补偿基金,一次性或按月向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支付赔偿或补偿金,这也是现代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
为什么全球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逐渐走向社会化呢?原因在于,自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各种与大机器大生产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也随之产生。这些风险往往具有不可控或者不可预测的特征。自19世纪以降,法律学界逐渐发展出一套“危险责任”(又称为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理论,该理论认为:
1.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在输血感染案例中,医院给人输血本身是日常医疗行为,但必须面对血液不洁净的风险;生产第八因子的厂商,其生产活动是日常行为,但却面临着原材料血液受污染的风险,其生产活动本身,成了传播疾病的风险来源。
2.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风险。生产第八因子的厂商可以通过符合规范的操作,通过一系列灭活措施,杀灭生物制品中的艾滋病病毒;同理,牛奶厂商最有可能控制、检测牛奶中三聚氰胺的存在;核电站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人员的能力以及及时的故障认定和快速的纠错行动可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3.获得利益者即生产经营者如医院、核电站等,应当承担责任,这符合社会正义和公正。
4.因为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可以经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论的支持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福利国家或者采取部分福利国家政策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对于“危险责任”涉及的损害赔偿,采取了司法程序、社会化补偿和社会保险机制相结合的解决措施。以法国为例,1991年12月31日建立了因输血或注射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赔偿基金会,基金会在收到支持索赔要求的报告后三个月给予赔偿,赔偿金包括金钱方面和非金钱方面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害者。四分之三的赔偿金在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支付,四分之一在艾滋病晚期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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