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版权侵权如此频繁,问题出在网络版权诉讼成本过高和网络版权诉讼案件忽视了实质正义问题
并非一转发信息就要担责,是否需担责要看转发人应承担何种注意的义务,据此判定转发行为是否有过错
不能因为新技术的出现就免费使用他人成果,或者据为己有;互联网公司是否侵权,不在于用何种方式实现内容发布,而在于是否对原网站所保护的内容稀缺性构成破坏
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实现一种“可以规模化、商业性地通过传播他人作品获利但不必取得许可或支付对价”的商业模式
其中大多数是赤裸裸的抄袭和复制,尚处在“强盗时代”——侵权性质恶劣且粗暴
“洗稿”行为与直接剽窃和抄袭一样,其性质更为恶劣,应该受到法律追究,“洗稿”不会减轻甚至免除后续转载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