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其中第十九条明确,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该规定消除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观点分歧,即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签订“社保免缴协议”,后又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今后人民法院应对此类诉求予以支持。这也意味着,虽然仍有不小的争议,但此前大部分地区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做法将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