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企业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属于违法?
长期以来,上海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时候,倾向于采用“合意说”,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例外情况,劳动者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证明用人单位有续签的合意。也就是说,若企业直接表示不愿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须支付2N赔偿金。但11月以来,“合意说”从裁决书、判决书中淡出,取而代之的是如果劳动者在满足上述情况下,明确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直接表示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可能涉嫌违法终止,仲裁委和法院很可能支持劳动者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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