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 42.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 4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险(决)字[2018]4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018-432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赵明会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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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 裁判要点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来自《中
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
【摘要】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围绕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行为的合法性进
【裁判要旨】 职工因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
参考! 一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处理(国法〔2011〕35号) 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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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决)字[2018]4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018-432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赵明会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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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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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来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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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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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围绕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行为的合法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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