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汪苏)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大包干”始得到法律确认。然而,农地产权改革仍行至中途,随着城市化、农业现代化需求,矛盾愈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已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以此完善权能,深化农地产权改革。 永佃制是在中国古代土地市场发育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至明清时期逐渐成熟。它将一块土地的产权分为“永佃权”(田面权)和“田底权”。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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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汪苏)“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重要缺陷,制约了改革路径的选择。改革既要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也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侵蚀农民权利。面对这个两难选择,三中全会《决定》有限制地开放农地经
大步。但在这个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原则性分歧,说是不该让外资入股。另外,民间创办银行到现在也没有松口。要把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建立起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还有其他一些改革,譬如说农地产权改革,在
用品领域,即“竞争性领域”,包括市场开放、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农地产权改革、金融改革等项目;第二是公共领域,包括财税改革、市场监管、反垄断执法等;第三是公民社会建设,即“第三领域”,包括民间组织(NGO
整、农地产权改革、金融改革等项目;第二是公共领域,包括财税改革、市场监管、反垄断执法等;第三是公民社会建设,即“第三领域”,包括民间组织(NGO)的发展等。政治改革也大体上涉及三个领域:建立法治,推进
,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将户籍制度改革与农地产权改革作为基础工程加以推进。 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成都市早在2003年就着手打破城乡户籍壁垒,破除阻碍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枷锁,在
基地使用权”定义为“用益物权”,也就是“财产权”。而在该法最后一次审议中,也取消了“农村宅基地不能流转”的条款,只是说依照现行法律管理。立法者曾解释,主要是为今后宅基地和农地产权改革预留空间。 据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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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以此完善权能,深化农地产权改革。 永佃制是在中国古代土地市场发育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至明清时期逐渐成熟。它将一块土地的产权分为“永佃权”(田面权)和“田底权”。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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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汪苏)“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重要缺陷,制约了改革路径的选择。改革既要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也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侵蚀农民权利。面对这个两难选择,三中全会《决定》有限制地开放农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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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步。但在这个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原则性分歧,说是不该让外资入股。另外,民间创办银行到现在也没有松口。要把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建立起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还有其他一些改革,譬如说农地产权改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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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领域,即“竞争性领域”,包括市场开放、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农地产权改革、金融改革等项目;第二是公共领域,包括财税改革、市场监管、反垄断执法等;第三是公民社会建设,即“第三领域”,包括民间组织(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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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农地产权改革、金融改革等项目;第二是公共领域,包括财税改革、市场监管、反垄断执法等;第三是公民社会建设,即“第三领域”,包括民间组织(NGO)的发展等。政治改革也大体上涉及三个领域:建立法治,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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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将户籍制度改革与农地产权改革作为基础工程加以推进。 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成都市早在2003年就着手打破城乡户籍壁垒,破除阻碍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枷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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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权”定义为“用益物权”,也就是“财产权”。而在该法最后一次审议中,也取消了“农村宅基地不能流转”的条款,只是说依照现行法律管理。立法者曾解释,主要是为今后宅基地和农地产权改革预留空间。 据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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