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
院申请对泛海控股进行预重整。 最高院于2018年3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即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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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
企业集团风险的典型案例。该案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合并破产的规定,谨慎确定了实质合并企业的范围、标准及破产原因,适时启动实质合并程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以及程序协调重整方面提供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6.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
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
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可保留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的豁免财产(具有专属性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除外)。此外,《深圳条例》还有许多创新设计,如规定市政府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构建破产审判权和破产管
事务管理部门,构建破产审判权和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机制,构建破产信息公开与使用机制等。 根据《深圳条例》,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有三种破产程序可以选择,分别为清算、重整与和解。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形成破产法治共识,持续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二是增强市场主体学法用法能力。通过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宣介破产典型案例、开展破产法治大讲堂、组织专业律师上门服务等方式,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学习了解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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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申请对泛海控股进行预重整。 最高院于2018年3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即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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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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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风险的典型案例。该案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合并破产的规定,谨慎确定了实质合并企业的范围、标准及破产原因,适时启动实质合并程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以及程序协调重整方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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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6.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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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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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可保留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的豁免财产(具有专属性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除外)。此外,《深圳条例》还有许多创新设计,如规定市政府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构建破产审判权和破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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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部门,构建破产审判权和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机制,构建破产信息公开与使用机制等。 根据《深圳条例》,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有三种破产程序可以选择,分别为清算、重整与和解。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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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破产法治共识,持续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二是增强市场主体学法用法能力。通过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宣介破产典型案例、开展破产法治大讲堂、组织专业律师上门服务等方式,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学习了解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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