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改为第十条。 十一、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 十二、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
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 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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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
法,但该名称未进入1997年大规模修订的《刑法》条文,1997年将基于第一轮集资热整顿经验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基于第二轮集资热整顿经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写入《刑法》,并从诈骗罪
违反上述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支付工具或打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旗号,非法侵占网络另一端不特定人群的财产,进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集资
钟。 非法集资到底指的是什么呢?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我国《刑法》正式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集资类金融犯罪的统称,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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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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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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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但该名称未进入1997年大规模修订的《刑法》条文,1997年将基于第一轮集资热整顿经验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基于第二轮集资热整顿经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写入《刑法》,并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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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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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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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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