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因此法律规定了特殊侵权赔偿的程序(往往是可能造成高空坠落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 3、补偿正义,简单地讲,就是谁侵害谁赔偿,赔偿的数额应当和受伤害者遭遇的损失相匹配,比如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应当得到医疗
害的特殊侵权。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侵权主观状态、行为属性和物品涵盖范围上都有所不同,建议分开规定统筹安排。 曹建明还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认为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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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可能与体系性的要求存在冲突;此类规定似乎更适宜规定在知识产权的单行法之中。另外,这也标志着中国侵权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化,除了该条之外,在产品责任、生态损害责任等章节中,也
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来确定。”林杰说,有些地方法规也提出了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不按法规原确定的标准执行,或者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
“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上有所规定,令受危害的原告处于有利位置,而把不利的举证责任加予被告。世界各国涉及环境污染、医疗侵权等特殊侵权案件普遍用此原则。 这意味着,受害者只需做到
介绍,侵权责任法编专家建议稿将积极回应现实需求。比如,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增加条文;在医疗损害责任章节里,增设远程医疗的责任规则;增加破坏生态发展侵权责任规则,增加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的责任承担
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大气污染导致其子脑瘫。海安法院当日立案。 在代理律师刘金梅看来,此案审判应该十分清晰明了。她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由对方举证污染与病患无因果关系,原告方
殊侵权行为类型纳入。 杨立新认为,没有对死亡、残疾赔偿标准作具体规定,是目前这部立法草案的一个重大缺陷。无论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制定的专家意见稿,还是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专家意见稿都将“损害赔偿
跌是因为操纵或发布虚假信息造成的? 记者:鉴于证券类案件的特殊性,并结合发达国家做法,有观点认为应把这类案件定性为特殊侵权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被告去举证,你认为呢? 江平:我不能赞成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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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特殊侵权。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侵权主观状态、行为属性和物品涵盖范围上都有所不同,建议分开规定统筹安排。 曹建明还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认为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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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可能与体系性的要求存在冲突;此类规定似乎更适宜规定在知识产权的单行法之中。另外,这也标志着中国侵权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化,除了该条之外,在产品责任、生态损害责任等章节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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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来确定。”林杰说,有些地方法规也提出了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不按法规原确定的标准执行,或者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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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上有所规定,令受危害的原告处于有利位置,而把不利的举证责任加予被告。世界各国涉及环境污染、医疗侵权等特殊侵权案件普遍用此原则。 这意味着,受害者只需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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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侵权责任法编专家建议稿将积极回应现实需求。比如,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增加条文;在医疗损害责任章节里,增设远程医疗的责任规则;增加破坏生态发展侵权责任规则,增加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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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大气污染导致其子脑瘫。海安法院当日立案。 在代理律师刘金梅看来,此案审判应该十分清晰明了。她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由对方举证污染与病患无因果关系,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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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侵权行为类型纳入。 杨立新认为,没有对死亡、残疾赔偿标准作具体规定,是目前这部立法草案的一个重大缺陷。无论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制定的专家意见稿,还是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专家意见稿都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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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是因为操纵或发布虚假信息造成的? 记者:鉴于证券类案件的特殊性,并结合发达国家做法,有观点认为应把这类案件定性为特殊侵权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被告去举证,你认为呢? 江平:我不能赞成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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