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受案范围。 20、关于审查起诉时法官的释明义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4号 案由:孙世武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定的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0、关于审查起诉时法官的释明义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4号 案由:孙世武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案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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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 热评: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该宅基地未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一直由原告和第三人实际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由原告和第三人婚后共同出资加盖,原告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一定合法权益。就宅基地上的房屋
州市××乡××组有宅基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宅院。2003年,因修建垃圾处理场,该村整体搬迁至新址,后由赵晨嘉与母亲张宝霞在新址建造案涉宅院。2009年6月30日,赵晨嘉户籍迁入
同。通知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农户自住土地用途为住宅,联建方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包括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本次需拆除的联建项目,既有标准的民宿酒店
被告从2016年2月份开始,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四、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被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是原告,而不是原告的儿子。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涉诉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已于
.刘志平宅基地使用证(临时),证明原告在此有合法房产。 2.2015年11月26日证明,证明XXX居委会出具的原告不在此居住的证明。 3.2016年9月22日证明信,证明顺义区XXX村委会出具的原告在此
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该纠纷应属民事范畴。乡政府作出行政处理意见解决纠纷,属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故应予撤销。原裁定认定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因而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裁定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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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0、关于审查起诉时法官的释明义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4号 案由:孙世武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案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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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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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该宅基地未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一直由原告和第三人实际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由原告和第三人婚后共同出资加盖,原告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一定合法权益。就宅基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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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乡××组有宅基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宅院。2003年,因修建垃圾处理场,该村整体搬迁至新址,后由赵晨嘉与母亲张宝霞在新址建造案涉宅院。2009年6月30日,赵晨嘉户籍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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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从2016年2月份开始,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四、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被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是原告,而不是原告的儿子。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涉诉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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