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2、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的规定,本案系由赤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判要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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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且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补偿具体工作,但紫阳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危房拆除行为,并非适用《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所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而是适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危房拆除行为,而现有
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诸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出台《诸暨市城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成立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2016年11月3日,诸暨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诸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出台《诸暨市城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成立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2016年11月3日
,答辩人未实施任何强制拆除行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理由是:1、答辩人既不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也未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收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按照危险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其次,上诉人系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上诉人系依法行使职权,并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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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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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且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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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具体工作,但紫阳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危房拆除行为,并非适用《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所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而是适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危房拆除行为,而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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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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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诸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出台《诸暨市城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成立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2016年11月3日,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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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诸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出台《诸暨市城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成立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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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未实施任何强制拆除行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理由是:1、答辩人既不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也未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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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按照危险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其次,上诉人系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上诉人系依法行使职权,并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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