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上述主体均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英美信托法的上述“双重所有权”理论使得信托天然具有破产隔离的效果。 1、真实出售
所有权相分离。因此,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上述主体均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英美信托法的上述“双重所有权”理论使得信托天然具有破产隔离的效果。[14] 1、真实出售——隔离原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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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益人实质所有权的说法,事实上不能成立。 在描述信托财产归属问题时,英美信托法早期往往将“title”、“owner”、“ownership”等词汇等同使用,并不做严格区分。大陆法系学者在翻译或理解
定在这些信托法中均存在且尤以美国信托法中的相应规定最具有代表性。大陆法系则与此不同,制定有信托法的国家与地区在这一法系的国家与地区中居于少数;这些为数较少的大陆法系信托法中的每一部均受到英美信托法的深
外资的需要,作为财团抵押法的配套法律,引入英美信托法理,于明治38年制定了《担保附社债信托法》[45]。由于债券持有人人数众多,分别设定担保实际上极为困难。故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介入信托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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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相分离。因此,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上述主体均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英美信托法的上述“双重所有权”理论使得信托天然具有破产隔离的效果。[14] 1、真实出售——隔离原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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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益人实质所有权的说法,事实上不能成立。 在描述信托财产归属问题时,英美信托法早期往往将“title”、“owner”、“ownership”等词汇等同使用,并不做严格区分。大陆法系学者在翻译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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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这些信托法中均存在且尤以美国信托法中的相应规定最具有代表性。大陆法系则与此不同,制定有信托法的国家与地区在这一法系的国家与地区中居于少数;这些为数较少的大陆法系信托法中的每一部均受到英美信托法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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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这些信托法中均存在且尤以美国信托法中的相应规定最具有代表性。大陆法系则与此不同,制定有信托法的国家与地区在这一法系的国家与地区中居于少数;这些为数较少的大陆法系信托法中的每一部均受到英美信托法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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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的需要,作为财团抵押法的配套法律,引入英美信托法理,于明治38年制定了《担保附社债信托法》[45]。由于债券持有人人数众多,分别设定担保实际上极为困难。故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介入信托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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